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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2003-03-07 00:00  

(2000年5月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水利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在水利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考核的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于每年年底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相结合进行。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考核主要根据《水利部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主要是考核履行以下职责的情况: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监督落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配套制度,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要作出一系列规定。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或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追究。
    (四)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水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七)注重执纪执法部门的机构建设,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八)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召开(参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九)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十)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政问题。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水利部党组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进行追究。
    第七条 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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